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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简介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引导计划。"十五"期间,它以"加强引导、鼓励创新、扶持重点、营造环境"为指导思想,通过政策性引导和扶持,促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加速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带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

    自1988年新产品计划实施以来,共立项25368项。2002年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1334项,其中463项获国家财政补助支持。十多年来,新产品计划的实施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了对产品创新活动的示范、引导和推动作用。

二、《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文,以下简称《办法》)

  •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354号

三、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的范围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 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航空航天及交通、农业、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特别是原创型新产品;

★ 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新产品;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 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或其他基础研究计划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新产品计划原则上不支持下列范围的产品:

★ 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 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 传统手工艺品;

★ 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 动、植物品种资源;

★ 高能耗、环境污染的产品。

特例情况:

★ 一般保健品原则上不予立项,但确属药用价值高,有很好发展前景的产品可考虑在立项范围内;

★ 一般纺织品原则上不予立项,但对能起到更新换代并有较大技术突破的纺织材料可考虑在立项范围内;

★ 军用产品不在新产品计划中立项,但军转民项目属新产品计划立项范围。

五、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立项条件

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 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生产的新产品;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的新产品;

★ 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

★ 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的新产品;

★ 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新产品。

六、新产品计划重点项目的条件:

★ 符合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 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 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特别是原创型新产品;

★ 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较大规模效益的新产品;

★ 研究开发能力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开发的新产品;

★ 满足国家迫切需要,对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大的新产品;

★ 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政策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七、新产品计划项目的主要支持方式

★ 列入新产品计划所有项目,将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重点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新产品研发补助;

★ 根据国家、地方的政策规定,享受地方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 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在网上对外公布。

八、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

  • 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和生产符合新产品计划支持范围的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 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新产品的产权后,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新产品生产许可的单位,可单独申报或与原技术持有单位联合申报。

 

项目申报渠道:

  •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企事业单位,按地方科技厅(科委、科技局)(以下简称地方)要求的相关程序向地方申报。

  •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各部门科技司(局)、总公司(以下简称部门)申报,或向所在地地方申报。

  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见本指南附件一);

(2)必备的附加材料:

  • 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 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辅助的附加材料(可提交复印件)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估机构(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酌情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 采标证明;

  • 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 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 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 若涉及环境污染问题,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或有关解决污染问题的技术方案(报告);

  • 用户使用意见等相关材料;

  • 其它参考材料(如获奖证明等)

申报日期:

2003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各地方、部门的项目申报、审查、评估(评审)及推荐上报工作应在此日期之前完成。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广州创业中心进驻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发展部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加盖意见——报送广州市科技局——上报省科技厅

联系人:许立春

联系电话:85514199   87578719

传真:87578719

email:  xulc@ghti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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